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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
2015-7-1
来源:勃利交警
点击数: 5934          作者:未知
  •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你办十月十四日来函收悉。经对来函中所涉及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适用的三个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公安部沟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行为的处罚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驾驶证,经考试合格,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


      二、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理解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是关于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遵守的规定,第二款是针对第一款以外的道路所作的规定,这里的“没有交通信号”,既包括了没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任何交通信号,也包括虽有某些交通信号但未能明确指示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和横过道路的行人路权的情形。在上述两种情形下,机动车遇行人横过道路,都应当避让,以保障安全。


      三、关于对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处罚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后,驾驶人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在性质上属于驾驶资格中止后的无证驾驶行为;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

     

        以上答复意见,供参考。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5年12月5日

     

     

    如何理解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以后,由于事故处理方面改革的力度很大,许多问题我们没有统一的认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 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理解法律的思路。

     

    首先,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答复不是法律,也不是法律解释。 在这个答复最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所“以上答复意见,供参考”。所以,这个答复,最多只能算是一个学术解释,而不是法律解释。所以,没有法律效力。因此,说这个答复是法律或者法律解释的意见是不成熟的。

    其次,必须结合交通信号的功能正确理解《答复》
    《答复》二、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理解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是针对第一款以外的道路所作的规定,这里的“没有交通信号”,既包括了没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任何交通信号,也包括虽有某些交通信号但未能明确指示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和横过道路的行人路权的情形。在上述两种情形下,机动车遇行人横过道路,都应当避让,以保障安全。

    “虽有某些交通信号但未能明确指示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和横过道路的行人路权”如何理解?

    举例:2006年11月8日19时许,A小驾驶微型货车沿双向两车道的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将在此地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B撞倒,后B抢救无效死亡。
    在双向两车道的道路上,《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中18.2双向两车道中心线的作用:“a)双向两车道中心线为黄色虚线,用于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一般设在车行道中线上,但不限于一定设在道路的几何中心线上。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允许车辆越线超车或向左转弯”。

    由以上明确,在双向两车道的道路上,中心黄色虚线的功能是“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允许车辆越线超车或向左转弯”。那么,行人呢?由于行人在横穿的过程中,进入了机动车道,所以,行人进入了没有路权的路面位置,这种情况下,车辆都应该“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允许车辆越线超车或向左转弯”,笔者以为,行人更应该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横穿。由此分析,这种情况下,不属于《答复》中规定的“虽有某些交通信号但未能明确指示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和横过道路的行人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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